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29425号决定书
骑客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主要生产骑客智能代步车(俗称平衡扭扭车),目前已拥有平衡车核心知识产权150多项,覆盖了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多国,已获授权专利近70项。整个产品研发前后历时8年,投入经费达3000万元,仅专利申请方面就达一百多万元。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部分)
陈和专利201320128469.4 号(部分)
陈和专利与陈星美国专利对比
陈和专利与陈星美国专利对比
近日,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接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9425号),对陈和专利号201320128469.4的专利,“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经核查,美国雷泽公司(Razor)对中国企业提起的337案件中所用到的专利正是陈和该项专利对应的美国陈星发明专利(专利号:US20130238231)。
据骑客官网消息,2016年1月4日,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陈和专利号201320128469.4的专利无效。2016年2月3日,吴大庆也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对陈和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最终专利复审委合案审理。经过审查,2016年6月22日,专利复审委对陈和的该项专利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在本案件中,骑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7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024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51466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为陈和的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和理由1在判决中起到了关键的决定性作用。
专利复审委在判决书中指出,“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相同,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相同,并且二者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可以得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1、请求人2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最终宣告陈和专利20132012846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中国商务部消息,3月21日,美国Razor公司、Inventist公司和ShaneChen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电动平衡车(CertainMotorized Self-Balancing Vehicles)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及禁止令。中国大陆10家企业涉案。骑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美中时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说:“美国Razor公司对中国企业提起的337案件中所用到的专利正是陈和该项专利对应的美国陈星发明专利(专利号:US20130238231)。”
美中时报记者从骑客了解到,美籍华人陈星与中国陈和是亲兄弟。“陈星到杭州骑客申请专利的事务所剽窃骑客专利,让弟弟陈和在中国申请了专利,自己到美国申请了一份发明专利。”这位负责人说,“陈星把美国申请的专利,号称一千万美金买给了美国雷泽玩具公司。雷泽公司为了垄断平衡车市场,以低价订单让中国山寨企业加工,导致中国平衡车在美国安全事故频发。雷泽公司以专利拥有者身份,在美国以中国平衡车不安全为理由,申请对中国平衡车行业进行禁售令(337),针对中国平衡车产业打压,达到垄断的目的。”
据了解,骑客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目前主要生产骑客智能代步车(俗称平衡扭扭车),是一家依托于教育部计算机辅助产品创新设计工程中心、浙江大学国际设计学院和浙江省服务机器人重点实验室等专业机构共同孵化,由国内著名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高科技企业。目前已拥有平衡车核心知识产权150多项,覆盖了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多国,已获授权专利近70项。整个产品研发前后历时8年,投入经费达3000万元,仅专利申请方面就达一百多万元。
“既然陈和的专利已经被无效,那么是否会对美国雷泽公司以陈星的US20130238231号专利提起的337调查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呢?”骑客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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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中时报 梅宗宝北京报道)